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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作者(摘自):上网时间:2009-3-4 10:34:58

县纪委机关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县监察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县政府领导。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市纪委以及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组织、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县委、县政府抓好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乡(镇)纪委副书记、委员和县直属单位内设的纪委副书记、委员、纪检组成员,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各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这些人员的任免提出审核意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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