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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港口办副主任王勇进等人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事件的通报
作者(摘自):上网时间:2009-4-20 11:01:07

近期,县纪委对县港口办副主任王勇进等人私用公车、违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416,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勇进党内警告处分;对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港办主任魏晓波、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科科长沈仲平、县经贸局再就业中心负责人张建军等其他参与人员,责成分别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929,王勇进、魏晓波、沈仲平、张建军及高亭镇浪激嘴村民陆某某等五人,借用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LA2238的别克商务车,从岱山出发到湖南长沙等地旅游。途中车子由王勇进、魏晓波轮流驾驶。

102晚上12点左右,由王勇进驾驶的浙LA2238别克商务车驶入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与浙江省开化县交界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子掉入路旁距路面4多深的河道中,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沈仲平为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裂,陆某某为1112两节胸椎压缩性骨折、肾脏撕裂,伤势较重。据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行驶过程中右后轮突然破胎且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已严重损坏的商务车到浙江申通别克维修站进行了修理,共支付修理费用139346元。事后,按照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赔付了122000元的修理费用,差额部分17346元需自行承担。因王勇进等人与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在车辆部分项目维修上认识不一,不愿承担该部分修理费用,导致车辆于200918才从修理厂取回。20093月,在县纪委对该事件调查期间,王勇进支付了应由个人自负的17346元修理费用。

王勇进等人公车私用、违规驾车,且造成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全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要增强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的意识。王勇进等人的违纪事实,反映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意识的淡薄。禁止违规驾车、公车私用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党委、纪委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问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党纪方面的学习,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车私驾私用问题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对从事特殊工作、特殊业务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二、要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规定。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考察、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等公车管理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子女上学等活动。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查找本乡镇本部门在公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带头遵守公车管理规定,又强化内部监管,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当前,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干部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定期不定期地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驾驶公车、私用公车等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驾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屡教不改,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被盗、被抢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给予责任人从重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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