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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岱纪[2010]12号)
作者(摘自):上网时间:2010-6-9 10:19:3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切实防止和纠正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取款物的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近年来,县纪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个别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私自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不良行为,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投资环境,而且极易转化为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就是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基础上,及时督促和纠正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为副科级以上县管领导干部。检查的内容为2007年以来发生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包括归还和未归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配偶、子女或亲属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也属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检查以自查自纠为主,分三个步骤:

1、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县管领导干部个人如实填写《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自查表》,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6月30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室

2、对于在填报《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自查表》时尚未归还的借款,借款人要主动联系被借单位或人员,于7月31日前予以归还,并将还款情况书面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因借款数额较大等原因,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确有困难的,借款人要主动到县纪委说明情况。

3、县纪委、监察局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对如实反映借款及归还过程的情况,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作为判定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单位及全体县管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检查对保护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意义,主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乡镇、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及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督促做好本单位相关领导的报告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2、各乡镇、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在单位内部对副科级以下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县纪委。

 

附件:12号附件,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情况自查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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